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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訴訟請求二審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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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訴訟請求二審可以嗎?

新增訴訟請求二審可以嗎?

不可以,二審中增加訴訟請求,一般是不允許的,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第二審程序由當事人上訴而引起的。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會將副本在5日內送達被上訴人,由此時間可推算對方是否上訴,當然也可以詢問一下承辦法官,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並非同一天收到判決書。

如果收到上訴狀,被上訴人有15天答辯期,二審答辯較一審重要,因為一審要開庭審理,當庭可以詳盡發表意見,而二審由開庭審和書面審,若不交答辯狀,而法院又決定書面審,則發表意見的機會就少。所以,應重視寫好二審答辯狀。

原審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後,應在5日內連上訴狀、全部案卷、證據,報送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立案後應在3個月審結判決上訴案,30日審結裁定上訴案。

二、行政訴訟二審的處理結果有哪些?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在二審中,不允許增加訴訟請求,行政訴訟申請二審之後,有兩種處理結果,一種是維持原判,一種是重新判決。法院認為原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會維持原判;若法院認為原判決的認定事實存在錯誤,適用的法律有問題,會改判或撤銷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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