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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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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有什麼?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有什麼?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有兩類:

即:法院依法適用和當事人合意,並經法院審查同意後適用。

(二)適用簡易程序對案件審級有嚴格限定,且對案情有嚴格要求。

在我國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限於一審簡單民事案件。所謂簡單民事案件是指基層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

1.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予以證明。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對於權利的享有者是誰和享有什麼權利、義務的承擔者是誰和承擔什麼義務,比較明確。

3.爭議不大:指當事人對訴訟請求、事實和證據沒有大的爭議。

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簡單民事案件。(小額訴訟程序)

二、哪些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三、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為十五日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出台前簡易程序舉證期限並無確切規定,僅規定了不受普通程序的舉證期限制,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法院確定,但不得超過十五日,同時新增規定了小額訴訟的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七日。以上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期限限制,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於實務工作的開展。

關於對逾期舉證行為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進一步做了細化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具有客觀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期提供證據、證據是否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因素,確定是否採納逾期證據。

綜上所述,在不同的訴訟中,關於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規定是不一樣的。若是在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為15日。若需要變更訴訟請求的話,那要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申請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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