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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執行和解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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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執行和解程序是怎樣的

對於執行和解程序是怎樣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和解的程序有包括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和解協議、執行員將執行協議記錄入筆錄、當事人簽字,如果不履行執行協議,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執行和解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執行和解中存在什麼法律陷阱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執行和解“陷阱”主要有四類:

1、變更被執行主體,有的被執行人以隱瞞財產真相、與他人惡意串通、造成申請執行人誤解等方法,誘使申請執行人與不具有履行能力的第三人“自願”達成變更被執行主體的和解協議,致使和解協議不能履行;

2、變更執行標的物,有的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強調自己沒有錢償還債務,要求對方同意以貨物衝抵債務,而該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根本無法實現物的價值,造成雙方矛盾衝突升級;

3、變更履行期限,有的被執行人故意説自己無法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期限履行,迫使申請執行人讓步,同意其分期履行,一旦執行和解協議達成,被執行人首先想到的並不是履行自己的承諾,而是以各種理由繼續拖延履行;

4、變更履行方式,有的被執行人會在執行和解協議中與申請執行人約定變更履行方式,如要求勞務抵債、代為履行等等,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被執行人隨意反悔或故意不履行。

總的來説,對於執行和解程序不是一般的繁瑣。訴訟和解的雙重法律性質的選擇是基於和解的內容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並且因為訴訟和解一旦成立的就具有終止訴訟的作用,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和解協議,規定也要相當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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