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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訴訟標的退費到哪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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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減少訴訟標的退費到哪裏辦理?

減少訴訟標的退費到哪裏辦理?

直接到承辦人那裏辦理退費手續,可以退回的。

法院會判決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如果原告已經預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案件爭議標的如果需要強制執行,訴訟費用執行法官會一併執行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十三條 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

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二、訴訟費退費範圍

(一)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退還案件受理費。

(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退還案件受理費。

(三)案件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多請求部分予以退還。

(四)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訴訟費全部移交所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六)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七)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八)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己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九)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十)其他依法應當退費的情形。

由於訴訟標的的減少,導致需要退費的,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訴訟標的的處理應當由當事人對訴訟標的的變更情況進行説明,在司法機關對訴訟標的減少的情況進行認定後,才可以會辦理有關的退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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