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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與撤銷權的行使能達到怎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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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與撤銷權的行使能達到怎樣的目的?

一、代位權與撤銷權的行使能達到怎樣的目的?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行使人可以達到的目的是保護自己的權利,讓自己的債權能夠實現。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代位權適用房產買賣嗎

房屋買賣產生債權債務糾紛後,債務人有到期債權不實現,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三、代位權還能向原債務人執行嗎

債務人依法轉讓債務後,原債務人不再承擔債務,所以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不能向原債務人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轉移時新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轉移時從債務一併轉移】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與撤銷權的行使是能夠保證當事人自己的債權能夠實現,行駛代位權與撤銷權能夠保護自己的權利,讓自己的權利不受到侵害。且撤銷權的行使能達到使合同歸於無效的目的,雙方當事人能夠因為合同無效,及時的將財產進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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