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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管轄移送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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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訴法管轄移送規定是什麼?

民訴法管轄移送規定是什麼?

民訴法管轄移送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應該在多久之內?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1、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併寫明。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後,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準,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一條審查並作出裁定。

三、一般民事案件到哪裏起訴?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管轄方面的問題一定要非常的注意,因為如果管轄法院找不準的話,就會導致自己的案件沒有辦法進行進一步的審理,當然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發現自己並沒有管轄權的話,是可以採取移送管轄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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