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租賃合同之訴的舉證期限沒有明確規定,有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案件審理情況確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第三人撤銷租賃合同之訴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有哪些?
1、主體條件。
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有獨三、無獨三。
2、程序條件。
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獨三或無獨三的身份參加訴訟。
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無明顯過錯的情形:不知道訴訟而沒有參加;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3、實體條件。
有證據證明發生訴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全部錯誤。
判決、裁定的主文,調解書中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全部錯誤。
4、結果條件。
民事權益因此受到損害,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與第三人民事權益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5、時間條件。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
第三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租賃合同之訴的,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才會立案,立案後人民法院也會告知當事人舉證的時間以及逾期舉證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不過對於案件當事人來講,有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舉證的,可以申請法院適當延長舉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