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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險合同違約責任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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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保險合同違約責任主要有哪些?

民法典保險合同違約責任主要有哪些?

保險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有:

1、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

2、違約方通過採取補救等降低對方損失的,例如更換商品、退回重作、退換貨、減少商品價格或者降低勞動報酬、或者賠償損失等等。

3、違約方向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的一定的經濟賠償。

4、在違約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時,可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5、合同的另一方,因一方當事人違約,違約方可應要求無條件的向另一方退回繳納的定金。

二、違約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關於保險等相關的事項所作出的決定,若雙方當事人在具體履行保險合同的時候發生了爭議,無法私底下協商解決的,可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來解決,但是這中間涉及到違約責任的承擔,還需要依據保險合同內容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