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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涉及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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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管轄涉及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移送管轄涉及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一)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國內結婚定居國外:國內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國內最後居所,《民訴意見》第l3條 國外結婚定居國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民訴意見》第l4條 一方在國內:國內法院永遠有管轄權,《民訴意見》第l5條 雙方在國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訴意見》第l6條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31條:訴前財產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認為其它有管權的人民法院不能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我們的意見認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可採取訴前財產保措施。

(三)級別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複雜、影響範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同。

(四)地域管轄一般規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下: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內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案件的移送是由人民法院自行完成的,在案件移送之後通常都會及時的通知原告的,原告對於移送管轄的這種決定雖然也可以提出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決定是很難被改變的。不過,現在是法院審查的時候覺得沒有管轄權的話就不會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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