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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不予受理的送達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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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不予受理的送達情形有哪些?

第三人撤銷之訴不予受理的送達情形有哪些?

對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處理的案件;

(2) 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法律依據同時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七條。

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對其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於此情形,法律依據同時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審查,第三人撤銷之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起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尾部上訴期改為三十日,即“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怎麼審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作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這樣規定,一是考慮到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比較瞭解案情,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同時可以充分發揮原審法院的自身糾錯功能;二是避免出現下級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上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

法院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時,先對第三人提出的撤銷理由進行審理,撤銷理由成立的,法院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原審裁判和調解對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並同時對第三人與原審當事人之間、原審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重新作出裁判,即“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撤銷理由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是依據新事實提起的新訴,對新訴的裁判,當事人和原訴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一般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於比較特別的程序案件,如果是涉及到一些程序相對複雜的案件,那麼當事人是不能夠發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或者是一些婚姻無效的裁決影響到了第三人,那麼它也不能夠針對這些原因發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能夠是當事人在一些一般程序中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那麼他可以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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