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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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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中止方式有哪些?

訴訟時效中止方式有哪些

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二、民事訴訟時效

根據法律規定,普通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具體規定如下 :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三、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通常為三到六個月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應該説訴訟時效中止的方式不是我們可以選擇的,這些事由在很大程度上都不受我們控制,但不管是訴訟時效中斷還是中止,只要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本質上都不會對當事人維護自身的權益造成任何的影響。可是訴訟時效期間也應該考慮到實際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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