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其他法律>訴訟仲裁>訴訟管轄>級別管轄標準是怎樣的?

級別管轄標準是怎樣的?

普法知識館 人氣:1.33W

我國的法院是分為了四級的,包括最高法、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不同級別的法院管轄的案件不同,這就是級別管轄的內容。那麼級別管轄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級別管轄標準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法院的級別管轄

法院的級別管轄是要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在我國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級別管轄標準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基層人民法院對於認為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後,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作出決定。

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級別管轄標準的內容,其中詳細介紹了我國各級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大家可以對照着看一下,某個案件究竟應該由哪一級法院進行管轄。如果對管轄權異議的話,則可以提出異議申請。

TAG標籤:#級別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