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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普通債權人能否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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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債權人是指對爭議標的不享有物權(所有權、擔保物權或者用益物權),也沒有直接財產擔保,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利的一般債權人。很顯然,普通債權人不屬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我國的普通債權人能否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對於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為原案應當參加訴訟而沒有參加的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普通債權人因在一般法理中不屬於上述原審應當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時訴訟主體資格存在障礙,相關爭議由來已久。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針對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有損害未參加原訴審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賦予該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以撤銷或者變更生效裁判保護自己權益的訴訟程序。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條件包括:

1、主體條件

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二)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四)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2、客體條件

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是其提起撤銷之訴的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包括一審生效、二審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裁判內容錯誤,包括全部和部分錯誤兩種,主要是指因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導致的實體處理錯誤。

有些類型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不能夠被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對此,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七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處理的案件;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3、時間條件

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可提起撤銷之訴。在實務中應注意兩點,一是何謂“知道或應當知道”認定時需考慮到第三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關係、執行時是否涉及第三人等客觀條件並結合法官的自由心證綜合判斷。該六個月期間,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

4、管轄法院

第三人撤銷之訴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專屬管轄。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熟悉案情,掌握訴訟材料,有利於受案法院迅速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又可以保證第三人撤銷之訴對原判決既判力的損害控制在最小的範圍之內。

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設立,是為了解決在民事訴訟採取當事人主義的模式下,惡意的當事人利用法院裁判受自認約束及民事權利可自由處分的原則,進行虛假訴訟的問題。同時,當事人可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彌補了司法實踐中申請再審相對困難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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