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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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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説“正義不會缺席”,但是在法律上不管是什麼糾紛都是需要講究證據的,沒有證據就算你再有理由都是空談。所以建議大家在一定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

傳真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要注意什麼?

第一,傳真件是否傳真人所發出,這是首先要認定的問題,法院會根據傳真的號碼,時間以及登記號加以認定其真實性,通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將傳真件視為雙方履行的依據之一,臨時有變更的,也應對傳真件之原件存檔處理,並對該傳真件發出時做出登記記錄。對於傳真件接收者未經事後核實便依照傳真件的內容履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幾種情況的特徵,不能認定傳真件真實有效。

第二,對於重大問題因時間緊迫需要傳真及時變更或者處理的,應當保證在發出傳真的同時也要將傳真件的原件,寄發給接收人,以示證據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經審核或者在履行過程中傳真者未將原件寄發給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責任和義務要求傳真者在履行應盡的證據保全義務。同樣,如傳真接受者不能證明上述基本事實的,傳真接受者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第三,合同簽訂履行和變更事宜通過一系列傳真和其它書面證據能夠證明其連續性的,特別是雙方互有傳真往來彼此是相互連接的,足以認定傳真件的真實性並具有證據效力。

第四,應當注意,惟一的傳真件作為孤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有其它的真接證據或者間接證據鏈加以佐證,方能作為證據使用。對於證據保全,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承擔此類似合同義務,任何一方忽視證據保全的義務的,均可能承擔訴訟中敗訴的結果。

在法律上載真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由於傳真件的真實性較難判斷,採用某些技術性手段可以變造內容,同時傳真件的保存時間不長,通常傳真件經過兩三年的時間,字跡會變淡、模糊,紙質會泛黃,故對其真實性及證明力應注意審查

1、核實傳真的收件人、發件人,發、收傳真的號碼、傳真時間,以判斷傳真收、發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傳真過程,傳真內容是否真實。在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的時候,應當注意雙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約定中是否留有傳真號碼;

2、存在多份傳真件的,應審查各傳真件之是否相互銜接,與其他證據能否印證。通過一系列傳真件結合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各傳真件之間存在連續性及關聯性的,可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

3、對單一傳真件的審查,可以適用證據補強規則,結合其他證據加以佐證。

以上就是法律諮詢小編整理的關於傳真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的法律知識。傳真也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傳真的保存時間不長,通常只有兩三年時間,所以建議大家比較重要的傳真一定要記得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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