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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公共設施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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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公共設施的處罰規定
律師解析:破壞公共設施的處罰規定主要是治安處罰,主要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造成5000元以上損失的,要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毀壞公共設施的,是屬於故意毀壞財物的⾏為,主要表現為損毀油氣管道、電力電信、廣播電視、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地質、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等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誌、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誌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中華⼈民共和國刑法》第⼆百七⼗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數額巨⼤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