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中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犯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承擔年齡規定有以下三種情況:
1、行為人年滿十六週歲,犯故意傷害罪,但未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致人死亡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3、行為人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首段致人重傷造成受害人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在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年齡應當是十六歲,但是十四到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如果犯八種罪名中的一種,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只是可以相對的減輕或者是從輕處罰,屬於相對的刑事責任年齡,如果滿16週歲,無論犯什麼罪都要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