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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運輸毒品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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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運輸毒品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現實中,對於明知是毒品而進行製造、販賣、運輸等行為的,那麼就會構成製造毒品罪、販賣毒品罪以及運輸毒品罪。針對不同的犯罪行為,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還是有所差別的。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其中運輸毒品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吧。

1、運輸毒品犯罪,在下列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運輸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較大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七年。

(3)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

(4)運輸鴉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它相當數量毒品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七克以上不滿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二克以上不滿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四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運輸本條規定之外其他毒品犯罪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予以換算後確定。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適當增加基準刑;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運輸毒品,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等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認定為“情節嚴重”的,可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上三種情形每增加一種,可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運輸毒品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準刑的10%-30%;

(5)組織、利用、教唆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羣運輸毒品的,可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僱運輸毒品的;

(2)有證據證明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我們都知道運輸毒品罪的刑罰非常嚴重,最高的時候是有可能判處行為人死刑的。但是毒販依然有權進行辯護,而且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毒販,經過有效的刑事辯護可能就會判處死緩。總之,因販賣毒品罪被司法機關處理後,最好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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