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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傳喚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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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傳喚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警察傳喚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需要配合調查就可以傳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是不可以不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1)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

(2)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採取拘傳的方法。

在執法實踐中,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正在實施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等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的案發現場即被公安人員發現的違法行為人;第二種情形是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發生後,違法行為人現場逃脱或逃避處罰,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當面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

目前,在不少地方的公安機關把口頭傳喚僅限於第一種情形。

二、傳喚的注意事項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除非有正當的理由,否則不可以拒絕傳喚,對於案情發展的需要,警察可以正當對嫌疑人提出傳喚的需求,可以要求在警察局進行配合調查,但一般時間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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