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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詐騙案37天后批捕了是不是就可以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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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詐騙案37天后批捕了是不是就可以判刑了?

一、團伙詐騙案37天后批捕了是不是就可以判刑了?

不是可以馬上判刑,而要等到審查了之後才能進行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逮捕以後一般還要經歷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審判階段。下面是我國法律規定各階段的期限。

(一)、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羈押的,法定的偵查期限如下:

1、一般為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2、對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四類特定案件,在三個月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3、對於可能判處十年刑罰的,經省級檢察機關批准延長2個月後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批准延長2個月。

4、偵查期間發現犯有新罪的,自發現新罪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二)、審查起訴階段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重大、複雜案件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偵查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後移送起訴的,檢察機關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一審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對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四類特定案件,經省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1個月。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37天被批捕就説明證據上基本上已經齊全了,可以進入審查的階段,任何案件在批捕之後都會有一個審查期限,只有證據完全足夠那麼才可以實施判刑,這也是對每一個案件負責,確保不冤枉一個沒有犯錯的人,也不放過犯過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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