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批捕取保再次申請是否可以?
不批捕取保再次申請是可以的,畢竟我們國家對於批准逮捕和取保候審並沒有一個次數方面的限制,如果對於相關的檢察機關他們來説的話,認為確實是存在着批准逮捕的必要性的話,完全可以再次的提出申請。根據刑法規定刑事案件並不是都批准逮捕的,逮捕是屬於最為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一定要經檢察機關的同意,所以並不是所有嫌疑人要要批捕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批准逮捕和取保候審,他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種刑事方面的強制措施,在我們國家的偵查活動當中會起到非常大的作用,當然了,對於這樣的一種批准逮捕,最終的決定權利還是在檢察機關,他們來做出一定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