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後羈押期限是多久?
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二、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審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執行逮捕之後就會進入到羈押期限,對於犯罪嫌疑人決定批准逮捕,那麼是需要展開偵查活動,偵查的期限是屬於兩個月的時間,如果超過兩個月時間的話,案件確實比較複雜的,可以經過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同意再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