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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一年到期後過了半年通知去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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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一年到期後過了半年通知去為什麼?

取保一年到期後過了半年通知去為什麼?

因為一般的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和辦理取保候審是關係不大的,對於取保候審到期了不代表案件就結案了,除非是案件的證據不足且已經超過了羈押的期限這種情況下辦理取保候審前後拖延的情況時間會長一些。一般案件從立案到判決的時間由案件的複雜程度相關。案件特別複雜或性質特殊的案件審理期限會長一些。如果再涉及到補充偵查等情況會更長一些。取消取保候審後,不一定是結案。 取保到期應當繼續配合司法部門進行調查案件。

二、取保候審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條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户。  

第七十一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到期之後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審不代表案件就結案了,犯罪嫌疑人還需要繼續配合警方調查,對於取保候審不是最終的刑罰,其中一條規定就是隨傳隨到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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