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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案件到法院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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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之後的流程:

取保候審案件到法院流程有哪些?

(一)第一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未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偵查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第二步,檢察院做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後,如果覺得案件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不起訴決定做出後,取保候審終止。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就會提起公訴。

關於審查起訴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案件到了檢察院,檢察院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

(三)第三步,法院開庭審理。案件被移送到法院後,法院會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和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院開庭審理,對已經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而不會進行羈押。

庭審時,被告人肯定會出席,並且接受法官訊問、公訴人訊問、做辯論和最後陳述。

取保候審指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二採取的在家裏等待審判的一種手段,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是十二個月,人民檢察院一般要在一個月之內做出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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