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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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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沒有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沒有及時到案;

(四)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

①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②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③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④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了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原決定機關應當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並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三、與取保候審相關的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①未經執行機關的批准不得離開指定居住的市、縣。

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證人作證。

④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殺生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綜上所述,針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情形有哪些的這個問題,確實不難回答,因為法律有明確的列舉,例如行為人沒有經過我國執行機關的批准就擅自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市或者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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