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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重傷如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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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重傷如何辯護?

根據法律規定重傷如何辯護?

根據法律規定重傷的辯護是圍繞着證據和事實來進行從輕處罰的辯護。

審判長、審判員:

接受本案被告人楊某家屬委託,並徵得其本人同意,指派劉鬆珍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接受委託後,經查閲案卷相關材料,會見被告人,現依據相關法律和事實,發表如下辯護詞,望合議庭予以採納:

首先對被害人遭受的傷害表示同情,同時被告人楊某也委託我對其行為造成被害人的傷害表示深深的歉意。

二、具體辯護意見。

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沒有異議,但對指控楊某持刀捅傷被害人胸腹部認為證據不足。

首先,從各被告人的供述來看,除被告人楊某自己供述外,僅有劉某供述看見楊某朝被害人的胸腹部捅了好幾刀,然其在卷宗第38頁的供述中又稱“楊某告訴我,他在門口的時候,還用右手朝被害人的胸腹部捅了好幾刀”,前面説是看見,後面又説是聽説,對該事實的供述明顯前後矛盾,不能排除合理的懷疑,況且即使被害人本人也無法確認其胸腹部的刀傷是何人所致。其次,據楊某在公安機關的第一次供述稱捅了被害人前胸腹部7、8刀,但據對被害人的傷情鑑定認定被害人的前胸和腹部共有5處傷口,且楊某在公安機關的第一次訊問筆錄上供述黃某也曾朝被害人身前捅了好幾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據此根據“疑點利益歸被告人”的原則,不能認定被告人捅傷了被害人的前胸和腹部。

被告人楊某的犯罪行為是在潘某的授意即指揮下所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害人的傷與楊某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公訴機關指控楊某為第一被告人錯誤。

被告人劉某稱:“潘某很生氣就叫我們一起教訓一下對方(卷宗30頁)”、“潘某最後喊:辦他(就是打他的意思),他的聲音很大,我們都能聽到(卷宗37頁)”、“潘某就讓我和姚某等人一塊教訓對方(卷宗39頁)”。姚某供述稱“後來潘某喊了聲:打他(卷宗43頁)”。江某供述稱“潘某當着我和楊某、姚某、劉某、黃某的面説:對方灌我酒,等等我們去辦他”,等等。從上述各被告人的供述中足可看出,楊某的犯罪行為是在潘某的授意下實施的。無論是潘某的供述還是姚某的供述均可證明楊某的最初意圖是因看見潘某與被害人爭執過程中可能吃虧,幫潘某出氣,才用拳先搗了被害人,繼而在潘某“辦他”的授意下一時衝動出於哥們義氣才大打出手,共同釀成後果,但楊某先出拳打對方並不必然導致本案的發生,何況在此之前潘某先扇了對方几個耳光。本案中,共同故意傷害他人的犯意是在潘某授意即指揮下所形成的,其對該案的形成、實施起決定和重要作用,而楊某隻是被動的執行者。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所受傷害是由楊某直接造成的,如僅以此認定楊某為第一被告人即主犯,顯然屬客觀歸罪,不符合刑法規定的主犯的構成要件。

造成被害人輕重傷的後果並非由楊某直接實施所致。

無論是各被告人的供述還是各證人的證言均不足以證明造成被害人重傷的後果是由楊某直接所致,請求法庭依法根據被告人楊某在該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並參考楊某在共同犯罪人中的年齡給予適當的量刑。

當代社會,因為一些很小的糾紛引發打架鬥毆的現象,會經常看到,一旦發生打架都那麼很有可能導致事件或者矛盾升級,從而釀成悲劇,造成他人重傷,這就會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承擔,請一個律師代理可以使自己從輕處罰,因為畢竟可以提供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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