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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數額巨大未遂認定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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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騙數額巨大未遂認定規定是什麼?

詐騙數額巨大未遂認定規定是什麼?

詐騙數額巨大未遂認定規定是雖然是受到詐騙行為,但是沒有具體詐騙到錢財。

詐騙罪是侵犯財產罪中的一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頒發實施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對於情節嚴重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有必要對情節嚴重作明確的認定。

1、詐騙的數額達到巨大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二)項規定,對盜竊未遂情節嚴重應定罪處罰,同時將情節嚴重解釋為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即將欲盜竊的財物數額大小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應將欲詐騙的財物數額達到巨大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2、社會危害性較大

如以販賣毒品的手段進行詐騙,實踐中的類似犯罪往往因詐騙不成而引發其他殺人、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所以這類詐騙未遂的情節是嚴重的;又如慣犯或流竄作案等危害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情形。

3、曾因詐騙受過刑罰處罰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曾因詐騙受過刑罰處罰的,屬於特別嚴重情節之一,因此將此項列為詐騙未遂應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為這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大,如不及時打擊,將會導致下一個詐騙案的發生。

4、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未遂雖未造成實際的財物損失,但也極有可能導致損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的後果,這種情形並不能因為沒有造成財物損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應根據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損害程度,對其予以定罪量刑,應列為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

二、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

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詐騙行為在我們國家是以非法的詐騙的手段,對於他人的錢財進行非法佔有,在這種情況之下必須要通過行《刑法》來進行嚴厲的處罰,如果説犯罪未遂的話也需要進行處罰,只不過是相對來説處罰的情況是比較輕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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