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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否得檢察院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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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否得檢察院批捕?

一、刑事拘留是否得檢察院批捕?

刑事拘留並不是需要得到檢察院批捕。

刑事拘留,不需要得到檢察院批捕。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二、批准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存在着刑事拘留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便是需要符合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刑事拘留的條件的,而刑事拘留往往都是因為情況比較緊急,所以是需要立即採取相關的措施。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是不需要經過檢察院的同意,也和批准逮捕措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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