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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算刑期嗎包括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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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算刑期嗎包括什麼內容?

一、管制算刑期嗎包括什麼內容?

管制屬於刑罰。管制的執行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管制的期限。根據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2.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對管制的執行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這個權力。根據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管制的具體機關應當是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分子執行管制時,應當注意貫徹羣眾路線,即充分發揮有關單位或基層組織的作用,依靠羣眾,監督犯罪分子遵守有關規定。

3.管制刑期的計算。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判決開始執行的當日起計算,當日包括在刑期之內。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4.管制的解除。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羣眾宣佈解除管制。這樣規定有利於防止無限制地延長管制,損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及時宣傳法制,教育羣眾,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二、管制有什麼特點

管制主要有以下特點:

1.管制適用於罪行較輕,可不予關押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犯罪尚不夠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剝奪自由的刑罰,但又需要對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給予一定懲罰的,可以判處管制。

2.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人身自由,只是限制其一定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既可以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也可以不脱離自己的勞動崗位或工作單位,除了必須遵守某些法律的特別規定外,在行動上仍然是自由的。

3.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雖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他的勞動生產、工作和其他活動要受公安機關的管束和社會的監督。

4.管制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他人決定或執行管制。非法管制他人是一種犯罪行為。

管制也是屬於刑罰的一種,管制的特點包括適用於罪行較輕,可不予關押的犯罪分子,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人身自由,活動受公安機關的管束和社會的監督,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羣眾宣佈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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