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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國家資金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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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國家資金如何定罪

一、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國家資金如何定罪?

挪用數額較大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標準取決於挪用公款的數額。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四、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五、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國家資金判刑後收監執行的流程有哪些?

1、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是否齊備,記載是否有誤;

2、檢查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

3、進行人身和物品檢查;

4、對收監的罪犯填寫罪犯入監登記表;

5、罪犯入監後,監獄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須在收監後5日內發出通知書。

六、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國家資金判刑後不能減刑嗎?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七、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國家資金服刑期間減刑流程有哪些?

1、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2、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3、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了挪用國家資金如何定罪,在挪用公款案件中,立案標準以及量刑標準都和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的目的有關,一般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要從重處罰。閲讀完上文內容如果還沒有解答您的問題,您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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