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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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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規定是什麼?

1、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當中是不包括有精神損失費用的,只包括有物質方面的損失費用。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起訴人主張精神損失賠償的,人民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1、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權利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如宣揚別人婚戀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間安裝監視設備,私自拆開他人信件瞭解他人的祕密等都屬於違反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

3、公民去世後,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人格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親屬也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4、監護權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損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精神損害。

5、特定紀念物品遭受滅失或毀損引起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還是在民事訴訟過程當中,如果要主張精神方面的賠償費用,是由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一定的處理的,但是目前的法律當中,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中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是不予支持的。所以最好還是單獨的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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