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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適用條件上的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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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適用條件上的限制有哪些?

死刑適用條件上的限制有哪些?

1、適用條件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

2、適用對象限制。 《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適用犯罪性質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很少適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適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條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規定,因殺人、搶劫、強姦、爆炸、防火等罪行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不必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執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條第1款:“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二、我國現行死刑的執行方式

1.槍斃,即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後打一槍,行刑時死刑犯採取跪姿,行刑人員(警察,有別於普通警察)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後打一槍,如果一槍打偏了,再補一槍,直至犯人死亡,經過法醫確認,犯人已死,然後由法醫上前將犯人的有重要價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醫院,做器官移植用。屍體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屬領回屍體。

2.注射,這是近來使用較多的死刑執行方法,行刑時犯人被綁在椅子上,由法醫向犯人的手臂靜脈注射藥劑(一般順序為麻醉劑、肌肉鬆弛劑和心跳阻滯劑),犯人一般在幾分鐘內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經法醫確認,通知家屬領回屍體,自行火化。

對於死刑的適用情況,首先要根據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犯罪事實量刑標準來進行處理,目前我國可以適用於死刑的犯罪行為是非常多的,但對於不同的違法事實處理情況,都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死刑適用限制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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