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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輕傷案件法院都可以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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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輕傷案件法院都可以調解嗎?

自訴輕傷案件法院都可以調解嗎?

自訴輕傷案件法院可以調解。刑事自訴案件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自訴案件的程序是什麼?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現實生活當中,除了公訴類型的案件,剩餘的自訴類型的案件主要指的就是向人民法院自己提出訴訟,要求追究對方責任的相關案件,因此如果自己下達成和解的,不願意追究對方的責任的情況之下,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請求,那麼人民法院也不會主動的追究對方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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