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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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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訴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訴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是有關機關再次重新的對案件作出處理,公安機關提交訴訟案件、檢察機關審查犯罪事實、對相關證據進行審定、對案件合法性進行認定、退回公安機關重新偵查等。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補充偵查的具體情況是怎樣的?

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根據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所以如果一個刑事訴訟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就是要原來偵查案件的機關對案件進行再度的審理,看在這個過程中是否是對犯罪事實有了新的更新,或者是否找到了新的證據。總之就是和原來的調查結果有所出入,所以需要進行重新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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