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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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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條件都有哪些?

針對正在服刑的罪犯,要是滿足條件的話,則可以申請監外執行,此時也就是不用實際在監獄中服刑了,而即使在外面也是會計算刑期的。那我國法律中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監外執行條件都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二、監外執行收監的條件

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監:

1、重新違法犯罪的;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安機關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3、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4、經治療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刑期未滿的;

5、辦理保外就醫後並不就醫或以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或保外就醫期間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的時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三、監外執行的執行機關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那此時可以申請獲得監外執行。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一般監外執行的期限是不超過一年的,當然要是出現了一些情況的話,則就會對監外執行人收監。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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