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有過錯辯護詞防衞過當可以減輕處罰嗎?
可以,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衞過當。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在我國刑法中,防衞過當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防衞過當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罪過與客觀後果,援引相應的刑法分則條文定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防衞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防衞過當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必須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這裏所説的“必要限度”是指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衞強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夠認識到其防衞強度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衞所必需的強度,也就是應當以防衞行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限度。
2、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
這裏説的“重大損害”是指由於防衞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
二、防衞過當判幾年?
對於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我國在立法上對防衞過當行為人作這樣規定的理由是出於兩個方面的考量:
(1)從主觀上説,防衞過當行為人是出於正當防衞的動機。
雖然防衞過當防衞人對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具有一定的罪過,但和其他故意或過失犯罪相比,防衞過當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
(2)從客觀上説,防衞過當是正當防衞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不法侵害相比較,防衞過當的社會危害性要小得多。
由此上述規定符合我國刑法的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因此,對行為人的防衞過當量刑時必須減輕或免除處罰。
根據我刑法的規定及司法實踐的經驗,在對防衞過當量刑時一般要考慮以下情節:
(1)防衞的起因。
儘管防衞都是針對不法侵害的,意義卻不是完全等同的。為保護集體、他人的權益見義勇為而過當,與因一瑣事爭吵一方導致另一方防衞過當地,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即對前者處罰應更輕。
(2)權益性質。
即凡保護公共利益和人身財產權利等重大權益而防衞過當地,一般可以考慮免除處罰。對於保護輕微的權益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重大人身傷亡的可以考慮免除處罰。
關於對防衞過當行為的刑罰的確定,都需要根據防衞過當具體涉及到的罪名來判斷的。防衞過當是指正當防衞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一種情況。此時,防衞過當的行為人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