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可以要求迴避嗎
刑事案件可以要求迴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遇到法律規定的四種情形時,應當自己向所在機關提出迴避的申請。
如果明知自己應當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者不知道、不認為自己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因而沒有自行迴避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二、迴避的條件是什麼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主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迴避,不再參與案件的處理。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由於他們在案件中曾有過這樣的身份,執行過或履行過一定的任務或義務,因而可能對整個案件或案件的某個事實已形成自己的看法。
如果他們再以辦案人員的身份處理該案件,就有可能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公正處理,因而也應當迴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所謂其他關係,是指近親屬關係和利害關係以外的某種關係,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係、同學關係、朋友關係等等。
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迴避。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迴避。
如有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提出申請回避。
如遇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刑事類型的案件還是民事類型的案件,主要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迴避的條件,都是需要提出迴避的申請的,然後由相關的人員對此構成一定的取決定,具體迴避的類型有自行的迴避,申請的迴避,還有就是指定的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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