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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10年一般幾年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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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10年一般幾年出獄

判刑10年一般幾年出獄

對於判刑十年的罪犯,在極致的情形下五年就可出獄,但這只是理論上,實踐中一般提前兩年或三年出獄的佔多數。

判刑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考慮刑期折抵、減刑、假釋等情況的,原則上就是坐滿十年牢才能出獄,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減刑條件的罪犯是很少的,在監獄服刑的人有誰不想減少刑期早點出獄呢?因此,對於在實踐中,被判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的坐牢時間正常情況下是坐不滿十年的,至於具體要坐幾年牢才能出獄,需要根據罪犯在監獄的實際情況而定。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首先,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決前被先行羈押的,羈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其次,罪犯在執行刑罰期間遵守規定、接受改造、有悔過表現或是有立功表現,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需要注意的是,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至於刑法規定的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在緩期的兩年內無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的法條,不屬於減刑,死緩減為無期徒刑之後,則屬於減刑。而所謂的有重大立功表現,在刑法第七十八條中有規定,如:罪犯阻止了其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動的、舉報他人確實存在的重大犯罪活動的、有捨己救人行為的、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的等等,具有該條款規定的情形的,對該罪犯應當減刑。具體減刑多少,應當根據實際的情況而定。

法律規定了減刑的條件,那麼是不是隻要罪犯一直有減刑的情形,就可以無限度地減刑,用最快的時間出獄呢?答案是否定的,要是真的這樣,那麼刑法就失去了一定的威懾力以及不能實現其預防犯罪的目的,不難想象,若對減刑沒有限度,每個人犯了罪進監獄,經過減刑很快又出獄,這對社會沒有好處。因此,刑法對減刑做了限度的規定,即規定了犯罪分子經過減刑了的實際的執行刑罰的最低刑期。滿足減刑條件的,刑期在無期徒刑以下的,實際的執行期限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一半;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判處死緩後減為無期徒刑的最少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判處死緩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最少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

另外,《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假釋。

綜上,對於判刑十年的罪犯,在極致的情形下五年就可出獄,但這只是理論上,實踐中一般提前兩年或三年出獄的佔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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