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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正當防衞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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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正當防衞是怎樣規定的?

對於正當防衞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對正當防衞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三、刑事案件中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當防衞和防衞過當,必須要結合詳細的案情才能分析,面對不法行為的侵害,正當防衞不是沒有底線的,在已經制止了當事人的不法侵害行為的情況下,如果對方也沒有繼續反抗,還是直接將不法侵害人給殺死的做法就涉嫌防衞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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