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罪與入罪的原則是什麼?
出罪與入罪的原則是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輕的行為被規定為犯罪,重的行為肯定是犯罪”“重的行為如果不構成犯罪,那麼比這個行為輕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入罪和出罪是盜竊罪的一種稱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都會被認定為是盜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
二、盜竊罪的成立是什麼?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盜竊 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三、不構成盜竊罪的情形有哪些?
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刑法》對於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樣的,對於入罪和出罪也做出了規定。也就是按照舉重明輕等原則來進行判斷的,任何的犯罪行為都必須要遵守這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