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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隱瞞軍情罪既遂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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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隱瞞軍情罪既遂怎麼判刑?

構成隱瞞軍情罪既遂怎麼判刑?

構成隱瞞軍情罪既遂的判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隱瞞軍情罪的立案標準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隱瞞、謊報軍情罪是指故意隱瞞、謊報軍情,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首長、上級決策失誤的;

(2)造成作戰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3)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影響作戰任務完成的;

(5)對作戰造成其他危害的。

二、隱瞞軍情罪的認定

(一)區分隱瞞、謊報軍情罪與拒傳、假傳軍令罪的界限

本罪和拒傳、假傳軍令罪侵犯的客體相同,主觀上也均由故意構成,而且並列規定在同一條款內,因此要特別注意區別。它們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隱瞞、謊報軍情罪的主體一般是擔負偵察、通信、譯電等任務的軍職人員,但也包括其他執行作戰任務的軍人。拒傳、假傳軍令罪的主體要件只能是負有傳達命令任務或發佈命令職權的參戰軍職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隱瞞軍情罪表現為故意將真實的軍事情況掩蓋起來,不報告給上級,從而造成危害的。謊報軍情罪主要表現為編造虛假軍事情報,從而使上級領導機關難以準確判斷敵情,給作戰利益帶來損害;假傳軍令罪主要表現為發佈或傳達虛擬的或不真實的命令,給作戰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區分謊報軍情罪與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界限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戰時製造謠言,致使軍心不穩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體不同。謊報軍情罪的行為人,一般是負有傳遞、報告各種軍職情況等特定職責的人。而戰時造謠惑眾罪則是任何參戰人員均可構成。

2、客觀要件不同。謊報軍情罪是對作戰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謊報軍情行為,戰時造謠惑眾罪則表現為在戰時造謠惑眾,致使軍心動搖的行為,主要指散佈在裝備、士氣、戰績、傷亡情況等方面吹噓敵人、貶損我軍的各種謠言。

(三)區分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的界限

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都有隱情不報的行為特徵,而且遺失武器裝備本身也屬於軍情,特別是遺失了重要武器裝備,如將遺失武器裝備的情況隱瞞,將可能造成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在定罪上發生混淆。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隱瞞軍情罪以隱瞞軍情為主要特徵,而遺失武器裝備罪以遺失武器裝備為主要特徵,不及時報告僅是遺失武器裝備是否構成犯罪的限制性條件,不能單獨成為遺失武器裝備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徵。

2、隱瞞軍情的行為人並不一定就是軍情本身的當事人,而在遺失武器裝備罪中,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人就是遺失武器裝備的行為人。

3、隱瞞軍情罪是故意犯罪,而遺失武器裝備罪是過失犯罪。

隱瞞軍情的行為,可能會導致戰役的指揮人員作出錯誤的作戰計劃,進而會導致不必要的人員傷亡情形發生。故此任何瞭解軍情的軍人,都不得隱瞞不報、也不能故意錯報,指揮人員等在收到通訊人員等軍人傳遞的軍情後,需要先判斷一下軍情是否屬實,然後才能利用此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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