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罪名屬於不作為犯罪?
1、遺棄罪;
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5、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
6、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
7、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8、遺棄武器裝備罪;
9、遺失武器裝備罪;
10、遺棄傷病軍人罪;
11、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12、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13、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4、丟失槍支不報罪;
15、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
16、玩忽職守罪等。
二、不作為犯罪滿足什麼條件可以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不作為犯罪的量刑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在司法實踐中,民眾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民眾的權利雖然受法律保護,但民眾也必須要履行應盡義務,像是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如果不撫養子女,要承擔的不僅是道德上的譴責,情節嚴重的將構成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