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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票據承兑罪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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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違法票據承兑罪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對違法票據承兑罪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票據承兑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違法票據承兑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信譽。

(二)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四)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在主觀方面一般是過失犯罪,也不排除放任的故意。

違法票據承兑罪屬於經濟犯罪,主要是破壞到了金融機構的信譽,而且此罪的犯罪主體也非常特殊,只有銀行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違法票據承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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