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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代理詞必須要律師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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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代理詞必須要律師寫嗎?

一,濫伐林木罪代理詞必須要律師寫嗎?

濫伐林木罪代理詞不一定要律師進行書寫,可以自己為自己進行相關的應訴和材料的書寫。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這是破壞國家林業資源的一種犯罪行為,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及自然生態平衡,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二,代理詞如何書寫

 1、本案應該確定為單位犯罪,被告主體應該是單位。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濫伐林木罪”裏,已經規定單位可以構成此罪。

(二)依據司法解釋,排除以下情形的非單位犯罪,餘下的皆為單位犯罪:【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 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不以單位犯罪論處之盜用單位名義】“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本案不在其列,故應該確定為單位犯罪,以個人犯罪進行審理和處罰是適用法律錯誤。

2、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處罰標準不一樣,單位犯罪的被處罰標準設定較高。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都針對自然人與單位不同的犯罪主體確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因此,本案對於犯罪主體的正確認定,一方面是嚴格遵守法律的應然態勢,另一方面對於被告人的處罰具有現實意義。

3、本案鑑定人不出庭接受質詢有違法律的規定。

4、被告人的行為應該得到寬容和諒解。

5、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可罰性。

6、一審法院錯誤地免除了公訴機關的證明義務,將證明責任加在被告一方的判決違法。

7、對污點證人的證言應該提高警惕,防止他們為了洗清自己而轉嫁危機。

8、現場勘察沒有提取到一些“必有得,無法毀滅的”實物證據,使得毀林事實是否存在出現嚴重的質疑。

9、被告人面對“從寬處理”的緩刑結果不依不饒.

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因此,在實際的生活中,我們一切的活動都應該遵循相關的法律的規定,否則我們將受到法律的懲處。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不斷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利用合法的途徑進行相關的經濟活動和經營管理創造合法的利潤,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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