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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法律規定,明知是走私行為而予以放縱,使之不受查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立案標準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放縱走私犯罪的;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税額損失累計達十萬元以上的;3、三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為或者一次放縱三起以上走私行為的;4、因收受賄賂而放縱走私的。【法律依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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