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數額達到多少應當立案偵查?
詐騙數額達到三千元應當立案偵查,根據刑法地一百三十條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哪些情況構成從重處罰?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三、詐騙從寬處罰的情況有哪些?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詐騙行為由於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故此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故此在發現他人通過詐騙已經獲得了超過三千元的財產時,是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的,由於此時已經滿足了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故此公安機關會立案並且展開偵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