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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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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詐騙罪最新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個人詐騙獲得五千元以上、單位詐騙獲得五萬元以上的就滿足了合同詐騙罪最新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

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徵:

1、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

為。刑法規定了五種犯罪行為方式。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騙取他人的財物,但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本罪的犯罪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上述詐騙故意,只是由於種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既包括行為人意圖本人對非法所得的佔有,也包括意圖為法人、單位或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佔有。

三、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1.正確把握立案標準,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合同詐騙罪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騙取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查明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或者騙取的財物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就不構成犯罪,只能按合同糾紛處理。

2.正確區分合同詐騙行為與合同糾紛的界限。二者的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是否有實際履行能力。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並且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前也可預料其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在合同訂立時有履行能力,但在簽訂合同後,由於種種事由而喪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卻仍然以上述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應當作為合同詐騙犯罪。但如果是本來有履行能力或本來可以有履行能力,簽訂合同後雖經努力,卻仍然由於某些原因無力履行的,則應作為合同糾紛處理。

3、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二者在本質上都是詐騙行為,都有詐騙的故意。區別的關鍵在於:

(1)犯罪時問不同。本罪發生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而一般詐騙罪沒有具體的時間、條件的限制。

(2)犯罪手段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體規定的五種方式之一;而一般詐騙罪卻沒有具體的行為方式限制。

4、關於詐騙數額的計算。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各地公安機關在接到合同詐騙報案時,首先需要確定侵權者非法佔有的對方財產金額,只有在確定詐騙金額已經滿足兩千元以上或者是五萬元以上的立案標準之後,公安機關的職員,才會出具立案通知書,將該詐騙案立案,並且會偵查收集更多證明對方實施詐騙行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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