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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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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規定如下:
(一)權責一致、分工明確。
(二)統一管轄、減少交叉。將同類刑事案件統一劃歸一個業務部門管轄,取消共同管轄的規定,避免因職責交叉引發爭議或者責任不清。
(三)結合實際、合理配置。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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