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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辦案程序規定羈押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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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辦案程序規定羈押期限是多久

刑事辦案程序規定羈押期限是多久

(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限37天)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1天)(第119條)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統計:羈押期最長37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統計:2個月 1個月 2個月 2個月=7個月

(三)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統計:1.5個月 1個月 1個月 3個月=6.5個月

(四)審判期限(最長羈押期限一審13個月 二審4個月共17個月)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計6個月。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並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

6.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條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計4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統計:6個月 1個月 6個月 4個月 10天=17個月

辦案期限合計:37天(刑拘) 7個月(210天,偵查與補充偵查) 6.5個月(195天,審查起訴) 13個月(390天,一審) 10天(上訴期限) 4個月(120天,二審)=32個月(992天,含延長期限)。

(五)不計入審限的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2.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3.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公安機關在辦案期間,在符合法定條件天,才可以進行羈押嫌疑人。羈押的時候,執法人員需要拿着相關的證據,如果嫌疑人不配合執法人員工作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是可以採取強制措施的,沒有相關證件,嫌疑人完全不可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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