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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171司法解釋全文中關於審查案件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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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171司法解釋全文中關於審查案件有什麼規定?

審查案件都是有一定的程序的,因為這樣才能避免審查案件的人員徇私舞弊,所以最好是查詢一下有關的規定作為依據才能對案子進行查證,但時候最好閲讀一下刑訴法171司法解釋全文中對其的規定,小編整理了有關的內容,一起看一下吧。


一、刑訴法171司法解釋全文中關於審查案件有什麼規定?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

1、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3、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4、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

1、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關於審核案件還有什麼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

1、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2、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説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3、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我們能夠得出的結論就是在審查案件的時候人民法院會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在宣判的時候所需要的證據材料,而且還會要求其對收集來的材料做出合法性的説明。之後對於補充偵查的人民法院還可以退回去要求其公安機關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