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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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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刑事公訴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起訴,要求法院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所以,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檢察院。只有檢察院有權力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已經起訴的有權力決定是否撤訴,對法院判決不服有權力決定是否上訴。被害人和政府則沒有這些權力。由於檢察院的起訴代表國家,所以法庭上起訴方稱為公訴人,犯罪嫌疑人則稱為被告人。
法庭上的設置,也可以看出各方的法律地位。法官居中,以體現審判中立。檢察院官與辯護律師各居法官席的兩邊,互相對立。公訴人在法庭上的作用是指控犯罪,指控被告人有罪、罪重。辯護人在法庭上為被告人發表辯護意見,為其辯護無罪或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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